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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规定之——胎儿利益保护
分类:
屏山县
来源:
宜宾晚报网
发布时间:
2020年10月29日
宜宾晚报网10月29日讯《民法典》第十六条规定“涉及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,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。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,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。”
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,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并非独立的自然人,但胎儿的利益又必须给予一定的保护。《民法典》遂在胎儿娩出时为活体前提条件下,对涉及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进行保护。
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谢兰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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